法規名稱: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調查表四份。
  四、聘僱合約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地址。
    (二)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及
          國外住所。
    (三)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於我國擔任之工作及職位。
    (四)每月或每日薪資所得。
    (五)聘僱期限之起迄日期。
  五、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之學、經歷證件、身分證件或護照影本各一份
      。
  六、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
      程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
      建築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前項第五款之文件,國內經歷須附歷年核准在我國工作證明文件及納稅
  證明影本,國外學、經歷除東南亞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地區及
  國家外,得免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之機
  構驗證。
  主管機關於許可聘僱後,應即轉請外交部核發簽證,並副知申請之營造
  業與有關單位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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