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鄉鎮創業自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貧困鄉(鎮)開創自治事業所需土地價款、交通工具、興建硬體設
      備及營運設施費用之貸款。
  二、鄉(鎮)自治事業周邊設施、綠化美化環境及內部軟體設備費用之
      貸款。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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