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款項:
一、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一)第一期: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
        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
        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項目核定額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累計執行達總核定額度之百分之四十者,檢附請款明細
        表、補助清冊、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
        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關文件,申
        請撥付補助項目核定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二、行政作業費: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
    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關文
    件,申請撥付補助核定額度。
前項補助費用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仍有賸餘時
,應予繳回。
第一項核定之補助費用額度,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營建建設基金或政府預算
等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立法理由〕
為提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積極就潛在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主動宣導耐
震能力評估費用補助政策及諮詢後續輔導重建意願,爰於第一項修正行政
作業費得與補助評估費用項目分別辦理請款作業,增加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運用行政作業費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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