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
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或主事務所
適當之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
事人均能知悉。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訂定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非公
    務機關應先進行組織任務分工,配置適當之管理人員及資源,就本計
    畫及處理方法相關事項,作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並
    定期報告計畫推動情形,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並公告,使其所
    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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