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領務承辦人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事務:
  一、為申請人、其代理人或就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前配偶、
      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家屬者。其親屬關係終
      止後,亦同。
  二、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三、就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四、就申請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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