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
    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
    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本公約締約國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
    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
    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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