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派遣國向有關接受國妥為通知後,得酌派任一使館館長或外交職員
      兼駐一個以上國家,但任何接受國明示反對者,不在此限。
  二、派遣國委派使館館長兼駐另一國或數國者,得在該館長不常在駐節
      之國內設立以臨時代辦為館長之使館。
  三、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得兼任派遣國駐國際組織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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