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海牙)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立聯合空運營運組織或國際營運機構之締約國,其營運之航空器,須
  經聯合或國際登記者,應以適當方法,對每一航空器指定其中之一國行
  使管轄權,並就適用本公約而言,為具有登記國之屬性,且應通知國際
  民航組織,組織應將該項通知,傳送本公約之所有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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