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則,訂定及執行或堅持有效而
協調之反貪腐政策。此等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妥善管理
公共事務與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度和課責制等原則。
2.各締約國均應努力訂定及促進各種預防貪腐之有效作法。
3.各締約國均應努力定期評估相關法律文書及行政措施,以確定其能否有
效預防與打擊貪腐。
4.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則,酌情彼此合作,並與相關
國際組織及區域組織合作,以促進和訂定本條所定之措施。此種合作得
包括參與各種預防貪腐之國際計畫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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