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生效,效期三年,至一九九四年六月
三十日終止。
二、本協定得由任何一方經外交管道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予以終
止。
三、經雙方同意就本協定所作之修訂應採換文方式為之。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公元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於
史瓦濟蘭王國首都墨巴本。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劉恩第(簽字)
史瓦濟蘭王國政府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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