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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哥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所需之行政費、在多哥境內之內陸交通費、差旅 費、人壽暨意外保險費。 多哥政府應依照多哥現行法規負擔農耕隊人員之疾病醫療藥品及住院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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