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本協定及將開展之有關計畫,國防部應自行或透過參與之商業公
司支付實施計畫所需之下列費用:指派相對之技術、行政及服務人員、
具有適當設備之辦公室、土地及執行計畫所需而中華民國政府未能提供
之機器、設備暨物料;並提供漁技團人員在厄瓜多期間之住宿、生活津
貼及車輛乙部,包括油料、養護及保險。
農委會應供應漁技團為執行國防部為實施本協定所進行之計畫所需,而
中華民國具有或產製之機器、設備及物料;上述物品之進口應免繳厄瓜
多關稅及其他稅捐。
本協定終止後,農委會應將上述設備及物料無償致贈國防部轉發陸軍總
部農工及養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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