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農業委員會同意:
一、支付農技團全體人員往還巴紐旅費及渠等在巴紐工作期間之薪津及
地區加給;
二、除本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支付農技團全部行政費用;
三、負擔農技團全體人員之綜合保險;
四、提供農技團所需之種籽、苗圃、化學藥品、肥料及產自中華民國或
自其他國家進口之農耕機具、灌溉設施及零件;
五、支付農耕機具之操作及維修費用;
六、支付由巴紐農牧部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供農技團發電機所需潤
滑油料之費用;
七、依據巴布亞紐幾內亞所定工資標準,支付農技團所僱工人之工資;
八、確保農技團與巴紐農牧部共同合作,以規劃和實現符合巴紐政府發
展糧食政策之研究與發展計畫;
九、農技團應以每季及年度為基準,就其工作計畫進度向巴紐農牧部報
告,以便告知雙方政府此一合作計畫之進展;
十、農技團應將不再需要之機器與設備移交予巴紐農牧部;
十一、農技團應基於其計畫需要提供短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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