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獎勵民間投資意旨,公開徵求投資人採配套方式時,其基地選擇 ,得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選擇處分土地價值,概略等於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總價者,配套一 次招標。 二、配套方式之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位置得位於不同直轄市、縣( 市),並兼顧不同開發潛力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