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佐考績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對所屬官佐均須依法考績,設有不得已事故經准緩報者,應於事
  故終了兩個月內補報。
  兼職官佐未服本職者,由兼職機關負責考績,將考績表送由原機關彙辦
  。
  調任官佐由所隸長官考績,但調任未滿三月即屆考期者,其過去成績由
  原隸長官考績,將考績表及有關考績文件送所隸長官彙辦。
  新任官佐距考績期不滿三個月即屆考績期者,不行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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