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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常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服之: 一、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兵,考取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 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二、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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