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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十年,其起算時間,自初任士官 之日起算。 前項人員服現役年限期滿,依志願繼續服現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 之。依軍事需要延長服現役者,由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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