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聘僱人員死亡時,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給與八個基數,連續服
      務三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算),最高以三十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卹金加發十個基數。
  三、作戰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卹金加發二十個基數。
  前項聘僱人員死亡之一次卹金,低於依其服務年資計算之應得退職金時
  ,按其應得退職金之標準發給一次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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