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由現役辦理退伍除役時,由國防部或各總部發給退除給與支付
證(以下簡稱支付證如附件一)或俸金支領憑證(以下簡稱支領憑證如
附件二)或退伍除役給與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如附件三-一、二)
連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定名冊三份(以下簡稱退除給與名冊
如附件四)退伍除役令,交由後備管理機關,將支付證或支領憑證或結
算單及退伍除役令轉發其本人為請領各項退除給與之憑證。
前項退除給與名冊,應於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時分別送達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二份,聯勤總部財
務署二份(含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份)、留守業務署二份、有關財勤
單位一份,及中央信託局一份,為辦理發放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及
保險給付之依據。但年限軍官及士官保險金之發放,依軍人保險手冊規
定辦理。
後備管理機關轉發俸金支領憑證時應收繳當事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
查核所繳證內之補給單與退伍除役生效日應繳份數是否相符,不符時,
其溢領薪給應即簽註於俸給發放證明冊內,由財勤單位在其應發各月俸
金內坐扣,如係轉發退伍金支付證或結算單時,除收繳軍人身分補給證
外,應同時收繳其眷屬補給證,如有溢領薪給,應在退伍金內一次扣還
,就業者應加註結算單,發放證明冊並報備,以利原核退單位登記管制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