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由現役辦理退伍除役時,由國防部或各總部發給退除給與支付
  證(以下簡稱支付證如附件一)或俸金支領憑證(以下簡稱支領憑證如
  附件二)或退伍除役給與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如附件三-一、二)
  連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定名冊三份(以下簡稱退除給與名冊
  如附件四)退伍除役令,交由後備管理機關,將支付證或支領憑證或結
  算單及退伍除役令轉發其本人為請領各項退除給與之憑證。
  前項退除給與名冊,應於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時分別送達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二份,聯勤總部財
  務署二份(含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份)、留守業務署二份、有關財勤
  單位一份,及中央信託局一份,為辦理發放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及
  保險給付之依據。但年限軍官及士官保險金之發放,依軍人保險手冊規
  定辦理。
  後備管理機關轉發俸金支領憑證時應收繳當事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
  查核所繳證內之補給單與退伍除役生效日應繳份數是否相符,不符時,
  其溢領薪給應即簽註於俸給發放證明冊內,由財勤單位在其應發各月俸
  金內坐扣,如係轉發退伍金支付證或結算單時,除收繳軍人身分補給證
  外,應同時收繳其眷屬補給證,如有溢領薪給,應在退伍金內一次扣還
  ,就業者應加註結算單,發放證明冊並報備,以利原核退單位登記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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