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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兌付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與仿造消費券時,應截留偽造、變造與仿 造消費券並送財政部國庫署,轉請警政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準用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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