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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本法第十六條所定期限內 ,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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