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娛樂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三十。
  三、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
      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
      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
      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
      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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