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申報,除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一 次外,以後應於每年三月底及離職前各申報一次。新到職人員應於到職 時申報。申報之資料在職人員以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進人員與離職 人員以到、離職前一日為基準日。 前項申報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