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申報,除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一
  次外,以後應於每年三月底及離職前各申報一次。新到職人員應於到職
  時申報。申報之資料在職人員以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進人員與離職
  人員以到、離職前一日為基準日。
  前項申報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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