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捐稽徵
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前項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繳稅款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稅
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以確保稅捐之徵起。
二、第二項定明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一條之
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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