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進口貨物如有短卸、溢卸情事,船長或管理人未依第二條規定期限辦理
  ,而於事後申請追認短卸、溢卸或逾期註銷原報短卸、溢卸報告者,依
  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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