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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興建台中港第三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起,開始還本;每年 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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