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係以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
  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為限。
  前項一定金額,依行政院所定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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