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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係以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 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為限。 前項一定金額,依行政院所定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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