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下列國有非公用財產,得辦理委託經營:
  一、本辦法發布前委託臺灣土地銀行代營之農、牧、林場範圍內土地、
      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及設備。
  二、未開闢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土地。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經營之財產。
  前項之國有非公用財產範圍內之經濟動物,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完成
  估價程序後,一併作價讓售受託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