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者, 其再聘次數,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配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 發布,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爰 配合修正本條援引該辦法名稱及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