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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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