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於三年
  內依籌設內容,完成籌設及立案許可。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宗教研修學院之立案許
  可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未申請或其申請經駁回
  ,或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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