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兒童及少年於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滿一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
  執行感化教育當月,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擬轉銜及復學
  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
  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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