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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 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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