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
  檢定情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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