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 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 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