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科學館設館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
  者館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教育行政機
  關遴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
  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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