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第三條所定專任教練工作之績效、
服務、品德及行政配合度等辦理考評;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年度考評
結果及與專任教練簽訂完成之年度契約,併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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