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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辦理一切有關會議事項。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二 人,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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