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附表一
)辦理: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