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監所人員之陞任,除應具備前條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績計分
  定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服務年資,最近三年考績、獎懲及首長
  對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
  準依附表(附件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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