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具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
之任用資格,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者,經其任職之地方法院檢
察署推薦,陳報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提經法務部檢察官
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具升任簡任第十四職
等之任用資格,最近四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者,依前項程序審查合格
,並提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
四職等。
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前二項之推薦,應經地方法院檢察署組成晉敘審查小
組審查通過後推薦之;對同一檢察官之推薦,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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