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類礦場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應分別取得。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
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
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礦場安全法用語,爰增訂「礦場」二字。
三、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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