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營公用事業,經核准登記後,如逾核定之籌備期限,仍不開始營業者,
除因特別情形,經呈准展限者外,地方監督機關,得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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