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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核准登記之撤銷)
民營公用事業,經核准登記後,如逾核定之籌備期限,仍不開始營業者, 除因特別情形,經呈准展限者外,地方監督機關,得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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