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適用本辦法之民間事業,其開發之工業新產品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工業發展上具有關鍵技術。
  二、已擁有專利或特殊技術,能在短期內發展出雛型品。
  三、產品本身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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