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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