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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約定以興建樓房及其 必要附屬建築物為原則;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相關建築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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