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
  條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
  產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
  權利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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