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 條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 產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 權利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