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
  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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