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營業,申設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