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符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稅:
  一、併購契約或計畫。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及說明。
  三、債權銀行出具符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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